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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义务:现实还是过于雄心勃勃?

穆雷博士的著作《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义务》谈到非国家武装团体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它们存在,它们行使控制权,因此我们必须谈论它们的责任。虽然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他冷静的分析在当前反恐氛围和话语的背景下尤其值得称赞。这是一本研究透彻、透彻和深思熟虑的书。它对许多不同团体的实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尤其令人印象深刻。

本书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既有法律理论问题,也有与非国家武装团体对话的机制问题。我想重点讨论两个方面:法律上的“事实上的控制”论点,以及在我看来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义务所引发的困境。

在确定非国家武装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之后,该书指出,“规定管辖权理论”允许国家——在规范上地位高于其臣民,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根据国际法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施加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各国确实在《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3 条中这样做过,即要求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也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承担国际人道法义务。通过实践和法律意见,各国目前也大体上接受了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习惯国际人道法下承担国际人道法义务。

然而,与共同第 3 条和附加议定书 II 不同

 

人权条约的措辞通常不会暗示它们对非国家武 开曼群岛电报号码 装团体具有约束力。其他传统的国际法来源是习惯法或一般原则,它们可以创造国际权利和义务。然而,这本书抛弃了两者——习惯法因为缺乏证据;而一般原则因为太过笼统和模糊。虽然这是正确的,但在我看来,如果更仔细地研究国家实践和立场,分析可能会更有益处。

因此,由于现有条约、习惯或一般原则都无法建立牢固的法律基础,作者诉诸“事实上的控制理论”:如果非国家武装团体行使事实上的控制,那么在没有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填补法律真空,因为否则,受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人员将被剥夺人权。重要的是,对于作者而言,事实上的控制不仅在非国家武装团体行使专属领土控制时建立,而且在它对人口行使控制而排除国家时建立。决定性因素是国家权力的取代,以及非国家武装团体构成“垂直权力”的事实。因此,事实上的控制理论不仅适用于行使领土控制的团体,也适用于巴西、萨尔瓦多或洪都拉斯的帮派等团体。它也超越了关于事实上政权的更传统的理论,因为根据“事实上的控制理论”,该团体不需要声称代表国家。有效控制理论随后被应用于人权条约:非国家武装团体受适用于有关人口所在领土的条约的约束。

反复提出的适用事实上的控制理论的论点是基于不让相关人口得不到保护的必要性:书中反复提到需要避免“法律真空”、“法律漏洞”,谈到“基于必要性的国际法应用”,还谈到“人权建立在人的尊严之上”。换句话说,这是一个保护论点。

 

严格地说,如果如书中所言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习惯、一般原则)都没有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施加人权义务,那么“事实上的控制理 批量电子邮件邮寄:以最少的投资在网上赚钱的简单方法 论”能否克服条约的措辞并将其应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就值得怀疑了。发现法律漏洞的后果将是一场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法律是什么的争论。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的使用和援引方式比《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预见的 越南推廣 更为复杂。事实上,各国、联合国机构和联合国特别程序确实一直在提及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问题。

例如,在安理会或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中,最常用的术语(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使用这种术语,而且这种用法也并不完全一致)是,国家行为体为“侵犯人权”,非国家行为体为“践踏人权”(国际特赦组织或人权观察等人权组织也是如此)。这种做法既否定了本书的观点,又证实了本书的观点。一方面,这表明各国之间没有明确的共识,即在人权法规定的义务方面,非国家武装团体与国家享有同等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也表明各国认为有必要解决这样一个事实,即当非国家武装团体的行为影响到其控制下的人民的人权时,它们必须承担责任。这场辩论以及各国的法律和政治立场将如何演变,这将会很有趣。考虑到非国家武装团体这一主题的分歧,也许规范上的模糊性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以兼顾谈论非国家武装团体和人权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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