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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美国公司明知其海外联系人违反国际法

雀巢案判决中仍存在模糊之处,即“超出一般公司活动范围”的行为范围,包括“运营决策”。法院并未深入探讨母子公司关系的复杂性(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如何看待母子公司与外国法律的重叠领域),也未探讨此类“运营决策”的范围如何区分常规或一般公司活动与更高门槛的活动。法院也未讨论母公司相对于子公司的“尽职调查”或法定注意义务是什么(即使是为了理解“一般公司活动”的范围),从而使得子公司的行为(行动)或不作为(不作为)直接归咎于母公司,或者至少,使得母公司因未能履行其对子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尽职调查中规定的独立法律责任而构成疏忽。法院还将其解释的焦点仅仅集中在美国法院的 ATS 索赔上,而没有考虑对母公司对英国等外国司法管辖区子公司的尽职调查责任的更广泛的解释轨迹,例如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Vedanta v. Lungowe案和Okpabi v. Royal Dutch Shell 案,以及其他商业和人权诉讼的关键司法管辖区。

雀巢案最令人担忧的含义或许在于

也可以逃避ATS责任。只要美国公司与违规行为相关的 欧洲数据 国内行为仅属于一般公司行为,该公司就很可能免受ATS诉讼。雀巢案的这一标准引发了担忧,因为美国公司现在几乎没有动力在发现其海外活动违反国际法时采取纠正措施。许多美国公司与多起侵犯人权的案件有关,涉及劳工虐待、奴役、法外处决、污染和战争罪;现在,这些公司可以公开承认这些违法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同时仍然逃避ATS责任。为了在雀巢案之后对美国公司充分提起ATS索赔,原告应指明其在美 呼叫中心代理不应该对客户说的 7 句话 国境内进行的任何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公司行为。这仍有待美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未来的司法解释。

美国企业豁免权问题尚未解决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并未解决美国公司是否享有《美国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贸易法典》下的诉讼豁免权的问题。相反,法院驳回了被告就第一个争议点提起的诉讼。然而,大多数法官在各自的协同意见中指出,美国公司并不享有《美国贸易法典》诉讼豁免权。戈萨奇大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中(阿利托大法官部分赞同该意见)指出,“《美国贸易法典》中没有任何内容为公司提供免于诉讼的特殊保护”,并且“《美国贸易法典》从未区分过[个人和公司]被告”。戈萨奇大法官指出,《美国贸易法典》的条文并未豁免即使美国公司明知其 美国公司作为可指名被告的权利,并且针对美国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例如船舶)的侵权诉讼早已在美国得到承认。同样,在布雷耶和卡根大法官赞同的同意意见中,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表示:“没有理由仅仅因为国内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就免除其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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