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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中的“科学”是什么?

 

2020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明确了国际人权法中“科学”的定义。该文书逐字逐句地采纳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2017年《关于科学与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中阐明的科学定义。根据该建议书第1(a)(i)段:

“科学”一词指的是人类以个人

 

小组或大团体的形式,有组织地尝试通过客观研究观察到的现象,并通过共享研 亚洲数据 究结果和数据以及同行评审来验证,以发现和掌握因果关系、关系或相互作用的链条;通过系统反思和概念化,以协调的形式汇集知识子系统;从而为人类提供机会,利用对自然和社会中发生的过程和现象的理解,为自己谋利。”

建议书文本认为“通过共享研究结果和数据以及通过同行评审进行验证”是科学的 选举迫在眉睫:《新政治家》的帕特里 组成部分。因此,只有当研究结果可共享且可进行同行评审时,科学活动才属于科学权的保护范围。在研究发展的早期阶段(研究结果尚未产生时),只要科学家打算在研究结果产生后分享并接受同行评审,这些条件也得到满足。同行评审不必狭隘地理解为论文提交给学术期刊时所经历的正式审查。在《为什么要信任科学?》一书中,Naomi Oreskes 提出了更广泛、更灵活的同行评审概念。根据这位哈佛大学科学社会学家的说法,同行评审包括:

“……科学家在会议和研讨会上讨论其初步结果并在将研究结果提交发表之前征求同事的意见时,对研究结果进 印度手机号码 行非正式的判断和评估过程,以及在同行科学家尝试使用和巩固这些声明时对已发表声明进行持续的评估过程。”

 

如果科学家的抵制活动仅限于科学会议或期刊

 

那么抵制几乎毫无道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抵制相当于干涉科学自由。从事军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希望在科学会议上展示他们的研究成果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这显然不属于秘密进行的科学活动。即使在此之前,科学活动一直是完全保密的,向会议提交摘要或向期刊提交稿件,也会使发表意愿的倾向性更加明显。“公开”的行为触发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对该科学活动的保护。对于“地平线欧洲”和“地平线2020”等资助的科学项目,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这些项目的提交流程和审查不受保密约束。寻求公共资助的科学家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义上的同行评审,无论评审是否公开进行(即使同行评审报告未发表,也可以说研究已经过同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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