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于 2015 年审理了 Vasiliauskas 案。尽管以 9 比 8 票赞成、反对或和解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但大审判庭并不接受上述理由。立陶宛被判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7 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欧洲人权法院不满意立陶宛的立场,即 1953 年(Vasiliauskas 案发生时)存在的种族灭绝习惯定义比 1948 年确立的定义更为广泛;2)欧洲人权法院不接受在 1953 年可以预见“群体的一部分”的解释,即使这种解释可能得到后续国际实践的支持;3)立陶宛未能证明目标群体(“一部分”,即游击队员)相对于民族群体(立陶宛人)的重要性。判决后出现了一些不同意见,主要批评多数意见过于形式主义。
尽管瓦西里奥斯卡斯案在欧洲
人权法院败诉,但各国法院在所有案件中都支持对德雷林加斯的种族灭绝罪判决,认为德雷林加斯的行为导致了立陶宛游击队的覆灭,而游击队被视为一个政治团体,但该政治团体也是国家/族群(立陶宛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1940年至1953年间大规模镇压不仅针对武装抵抗力量,还针对立陶宛社会各阶层:知识分子、政府官员、警察、军人、农民、企业家、政治家、游击队支持者等等——他们是战前独立立陶宛的中坚力量。据估计,约有两万人在武装抵抗中丧生,超过二十万人被驱逐到古拉格集中营或流放到西伯利亚,约五万人在西伯利亚丧生。对一个拥有三百万人口的国家的猛烈攻击是残酷的、广泛的和具有破坏性的。
几乎所有人都预料
在德雷林加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会采取与瓦西里奥斯卡斯案相同的裁决。然而,这一次,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有所不同。其立场同样可以概括为两点:1)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它不会重新评估国内法院已确 手机号码数据 立的关于德雷林加斯在抓捕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事实,也不会重新评估他的从犯身份,尽管他并非处决瓦纳加斯和驱逐其妻子的决定者;2)欧洲人权法院分析了国内法院的判决,尤其是立陶宛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判决。该判决澄清了瓦西里奥斯卡斯案中提出的观点,并认定最高法院的判决“部分”证明了该论点,并驳回了此前在瓦西里奥斯卡斯案中发现的所有疑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指出:
105. 考虑到辅助性原则以及法院2015年判决的措辞,本法院认为,最高法 定期召开涉及所有三个团队成员的会议 院的裁定,即申请人犯有对AR“Vanagas”和BM“Vanda”游击队实施种族灭绝罪,而这些游击队对于整个民族群体(立陶宛民族)的生存至关重要,正如族群特征所定义的那样<…>,充分表明了最高法院裁定的依据。这些依据并未歪曲本法院判决的结论。相反,这是对本法 手机号码 院判决的忠实解释,是出于善意,以履行立陶宛的国际义务。因此,本法院得出结论,最高法院对其2015年(Vasiliauskas案——补充)判决的德雷林加斯案紧随 解释,整体而言,并非由任何明显的事实或法律错误导致申请人意外地被判定犯有种族灭绝罪。